学院简介
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章程
发布日期:2018-04-18 浏览次数:
(2008年3月10日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董事会会议通过)
(2020年1月3日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董事会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的名称为安徽中华职业专修学院。
第三条 学院是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院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为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
第六条 学院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 学院的住所地为合肥市徽州大道139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院章程;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院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万元,由法人代表吴光武出资。其中肆万元由吴光武捐赠给举办者安徽中华职业教育社,故法人吴光武实际持有99%股份;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持有1%的股份。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院类型: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二)办学形式:函授面授。开展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行业执业资格规范培训与能力提升、专业知识更新理论教育(网络授课为主)等。
(三)办学规模: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为准。
(四)招生范围:全国,主要面向安徽省。
(五)招生对象:具有学习能力的各类人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由五人组成。
董事长:吴正
董事:吴光武、贾本昌、李华圣、朱小莉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院长、学院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1/2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院长和由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院长及学院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1/3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后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院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院长由董事会参照民办高等职业院校院长的任职条件聘任,适当放宽,身体应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决定;
(二) 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五)拟订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 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是董事会成员的院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要自觉接受党支部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就学院的重大决策与党支部保持沟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监事1名,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学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学院监事由刘可森担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在学院举办者(出资人)、教职工或者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院长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由院长吴光武担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者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与劳动用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开办资金;
(二)学费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院办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办学,自负盈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年度净收益)中提取25%—30%作为学院的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和各类财务账目,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主办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具实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中介组织进行财务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修改章程,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新章程文本由董事会分别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同意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院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学院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必须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
第四十五条 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学院即为终止。终止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须在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的指导下,及时办理注销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安徽省中华职业教育社与吴光武共同协商制订,经学院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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